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2年6月27日以102年度交訴字第85號裁定關於過失傷害罪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銘川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6月27日,以102年度交訴字第8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張銘川所涉過失傷害罪部分,告訴人即另一被告 王竣泓 已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就此部分應予撤銷(至於被告張銘川另所涉犯之肇事逃逸罪部分,仍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曹馨方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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