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范姜賀嵩 法定代理人 范姜建成
黃仲宏 被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代表人 楊泮池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陳怡倩 律師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泮池為被告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
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於民國102年5月7日宣判,宣判後被告代表人由李嗣涔變更為楊泮池,即屬原代表人代理權消滅之情形,在新任代表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惟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