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訴人 廖俊杰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暐倩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6月26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是上訴人所為上訴,自非合法,上訴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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