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51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17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1751號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裁聲字第551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9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6年8月11日送達,分別有各該送達證書各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黃淑玲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欣蓉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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