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俊豪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罰執字第471號、114年執聲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俊豪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俊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並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各罪之關係(即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空之密接程度)及刑罰邊際效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法院、案號
1
竊盜
罰金5000元
113/04/11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596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242號
113/07/15
113/10/09
同左
臺南地檢113年罰執字第760號(執行完畢)
2
竊盜
罰金5000元
113/04/04
臺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719號
臺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4407號
114/02/24
114/03/25
同左
臺南地檢114年罰執字第4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