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法定代理人 張李蓮花 法定代理人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梅惠珍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