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仁政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被告林敏鈴選任辯護人 莊婷聿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5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田德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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