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266號債權人辛○○債權人壬○○債權人己○○債權人乙○○債權人丁○○債權人丙○○債權人庚○○債權人癸○○債權人甲○○前列九人共同債務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7000元整。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