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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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76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被告甲○○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2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丙○○間有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被告丙○○是否已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狀況,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雯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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