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4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與台北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11月13日起至132年
11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2年1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50,000元②830,000元,借款期限均自92年11月17日起至107年11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均自96年3月1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198,94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0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縣○○○鄉○○○○段│1039-10│建│71.00│全部││││││││││├──┼───┼────┼────┼────┼─┼────┼────┤│002│台南縣○○○鄉○○○○段│1042-48│建│65.00│8分之1│├──┼───┼────┼────┼────┼─┼────┼────┤│003│台南縣○○○鄉○○○○段│1042-62│建│2.00│2分之1│├──┼───┼────┼────┼────┼─┼────┼────┤│004│台南縣○○○鄉○○○○段│1042-64│旱│23.00│4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0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圍│├──┼─┼──────┼────┼────┼─┼─┼─┼─┼─┼─┤│001│26│台南縣歸仁鄉│台南縣歸│3層樓房│38│38│38│11│平│全│││9│許厝村公園八│仁鄉歸仁│加強磚造│.5│.5│.5│5.│方│││││街38號│北段1039││4│4│4│62│公││││││-10地號││││││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