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1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固分別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第43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甲○○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代墊保險費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2月1日起至
134年1月31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2月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甲○○依上開約定,於94年1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1,46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2月4日起至114年2月4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百分之1計算,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利率,比照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
0.875計算,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若政府停止補貼時,則借款人負擔。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就前開借款自95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本金1,376,681元及其利息等債務未清償,迭經催討,迄未付清,又第三人甲○○於設定前開抵押後,於95年5月1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並於95年6月2日辦妥移轉登記,是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繳款明細(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雲民捷97拍316字第1752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甲○○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1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40│建││20│80.00│10000分│││││││││││││之16││├─┼───┼────┼────┼────┼────────┼─┼──┼──┼───────┼────┼──────────┤│2│新竹縣│竹東鎮│資源││1941│建││41│84.00│10000分│││││││││││││之16││└─┴───┴────┴────┴────┴────────┴─┴──┴──┴───────┴────┴──────────┘┌─────────────────────────────────────────────────────────────┐│附表(建物)︰'│├─┬─┬──────┬────┬────┬───────────────────────┬────────┬───┬───┤│││││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2│新竹縣竹東鎮│新竹縣竹│住家用、│5│││││││││││5│陽台;雨│2│平│全部│共用部│││1│和江街156巷1│東鎮資源│鋼筋混凝│2│││││││││││2│遮│.│方││分:資│││3│1號7樓│段1940地│土造、9│.│││││││││││.││9│公││源段24│││4││號│層│2│││││││││││2││2│尺││48、24│││││││1│││││││││││1││、│││56建號││││││││││││││││││││1│││;權利││││││││││││││││││││.│││範圍各││││││││││││││││││││0│││為1000││││││││││││││││││││3│││0分之3│││││││││││││││││││││││71;10│││││││││││││││││││││││0000分│││││││││││││││││││││││之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