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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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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