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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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1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十七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8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及其他與授信有關業務,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押權人所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法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4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8月19日起至121年8月1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8月21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⑴於91年8月15日邀同第三人 蔡浴仲 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88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8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止計20年;⑵91年8月15日邀同第三人蔡浴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借款期間自91年8月26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止計20年;⑶96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420,000元,借款期間自96年6月20日起至106年6月20日止計10年。利息⑴自撥款日起,共分240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平均攤還本息;自第1期至第12期,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自第13期至第240期,依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碼百分之2.35固定按月計付,循環額度約定利率,則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4.1計付。⑵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1機動調整,其中借款人負擔之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0.575,而差額則由政府補貼。⑶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20期,依年金法計算期付金,平均攤還本息,並應於每月21日繳息,按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加碼百分之1.73計息,並願隨聲請人銀行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僅繳息至⑴97年8月15日、⑵97年6月21日、⑶97年6月21日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之規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借款本金⑴873,245元、⑵1,510,618元、⑶382,6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參諸上開約定,債務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歸戶查詢單、還款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雲民捷97拍314字第1753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1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 唐高 ││27│建││17│03.00│10000分│││││││││││││之2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1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4│新竹市○○路│新竹市唐│鋼筋混凝│1│││││││││││1│陽台│8│平│全部│共用部│││5│19巷5弄13號3│高段27地│土造、7│1│││││││││││1││.│方││分:唐│││0│樓│號│層│0│││││││││││0││9│公││高段46│││││││.│││││││││││.││9│尺││2、463│││││││8│││││││││││8│││││建號;│││││││5│││││││││││5│││││權利範│││││││││││││││││││││││圍各為│││││││││││││││││││││││14分之│││││││││││││││││││││││1、138│││││││││││││││││││││││00分之│││││││││││││││││││││││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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