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李政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2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上午10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美美
書記官 謝明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明達
法 官蔡美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