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86年7月13日與被
告完成契約長樂終身壽險及其它附約之保險單事宜,原告從
未中斷履約承諾,然原告依96年4月18日意外傷害致左手食
指中骨遠端關節處完全斷指成為永久性殘廢,原告依合約條
款第5頁所記載第六級第27項規定向新光人壽申請理賠,遭
受無理拒絕,也造成被保險人權益受損,新光人壽顯然有違
反之商業保險責任。原告曾於96年7月份向台北財團法人保
發中心投訴,無奈保發中心來函說明與條款中第6級27項內
容不符,保發中心拿條款第五級23、24項來混淆消費者的焦
點,原告係針對第6級第27項來申請的,故保發中心有偏袒
新光人壽之嫌,原告亦向台南縣政府申請調解;於第二次調
解不成。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250,000元,及自可申請理賠時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按系爭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第10條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3條約定的意外傷害
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
28項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意外殘廢保險金』,其
金額按該表所列給付。」其附表第27項約定「一手拇指或食
指缺失,或中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
而此項所謂「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節間關節缺失者
,惟原告所附診斷書表示:「(原告之)左手指第二指,..
一經截短手術至遠端指間關節處」,是顯與上開保險契約之
約定不符,被告自無依約給付保險金之義務。至於第6級未
載明註6,係因第2級已有說明手指缺失的定義,故沒有重複
記載之必要等語,以資抗辯。
三、原告主張其於86年7月13日有向被告公司投保長樂終身壽險
及附加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險金額500萬元,原告未
曾中斷繳納該意外險之保費,又原告於96年4月18日意外傷
害致左手食指中骨遠端關節處完全斷指成為永久性殘廢等情
,已據原告提出照片二紙、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其左
手食指中骨遠端關節處完全斷指,係符合新光平安意外傷害
保險附約條款第5頁附表第六級第27項理賠標準,業已發生
該保險契約所定第六級殘廢等級之傷害云云,惟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原告左
手食指受傷之情形,是否屬該保險契約所定殘廢等級第6級
第27項「一手姆指或食指缺失」之情形?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於其所
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已有相當之反證,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20年
上字第2466號判例可資佐參。
㈡次按意外傷害保險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
「第6級、第27項,殘廢程度: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
指、無名指、小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者,給付比例:保險
金額百分之五‧‧」,並按該「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註六第1點:「手指缺失係指近位指關間關節(拇指則為指
節間關節)缺失者」,有「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乙紙
附卷可稽,則近位指節間關節(不含)與遠位指節間關節有
缺失時,若近位指節關節仍存在,則尚難謂符合附表第6級
第27項約定之殘廢程度‧‧』,有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1份附卷可稽。從而意外傷害保險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
給付表」所稱之第6級第27項殘廢程度,須達手指近位指節
(含)至手掌間有缺失者,始可謂有此殘廢程度,若係近位
指節間關節(不含)與遠位指節間關節有缺失,而近位指節
關節仍存在,則尚難謂已符合附表第6級第27項約定之殘廢
程度。本件原告雖受有「左手食指中骨遠端關節處完全斷指
」之傷害,惟原告之左手食指近位指關節之上仍有殘留部份
指骨,並無近位指關節缺失之情事,已如前述,是原告雖確
於96年4月18日發生左手食指之意外傷害,然經核其所受傷
害尚未達意外傷害保險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
稱之第6級第27項之殘廢程度甚明。本件原告主張所受前開
意外傷害應屬一手食指缺失之情形,符合第6級第27項之殘
廢程度,被告應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云云,自屬無據,不
應准許。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之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
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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