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75號原告京圜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複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95年5月16日環署訴字第095002477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5年10月11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期。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鼎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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