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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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96號聲請人 陳統維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 劉美華 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並有明文。上開規定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失蹤人劉美華聲請死亡宣告,未據預繳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