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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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9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顏永斌 債務人 周文龍
周新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文龍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周新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下同)57,446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8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1月28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
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月22日前計為0.9%,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三)詎債務人周文龍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0,43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周新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1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0.9%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9日止年息1.15%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1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年息0.09%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09日止年息0.115%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31日止年息0.215%00120,431元周文龍、周新平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