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5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57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574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潘慧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潘慧美於民國99年5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7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6859元及費用9874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57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慧美│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314818││07月18日│││││元││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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