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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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楊函霓 被告 林家錚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玖拾陸萬柒仟壹佰玖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柒拾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珊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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