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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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汾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燦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佳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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