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0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翁文輝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翁文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翁文輝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820號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新北院賢刑東科緝字第720號通緝在案。嗣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0日緝獲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且其經逃匿緝獲到案,有逃亡之虞,惟認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具保,則無羈押必要,並當庭告知於109年9月16日下午2時40分許行準備程序,嗣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1,000元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上開行準備程序期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經本院依其居所拘提,亦均拘提無著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起訴書、本院訊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姜麗君
法官吳智勝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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