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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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冠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冠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7年至10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07年度審訴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25號判決上訴駁回)、108年度審訴字第2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均確定在案,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3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揭案件所定之應執行刑與另案殘刑即有期徒刑8月5日經接續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0年1月4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9年12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授字第10901847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