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冠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
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10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2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於108年5月15日入監接續執行(刑期共計2年2月),再於109年10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8
1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7380號)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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