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樺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45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4+1)×43×10=6,45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證明。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收入30,666元來源為何?聲請人每月是否固定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30,102元、補助款500元及回饋金500元?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有工作收入?若是,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五、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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