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抗告人基誠實業有限公司
一兼法定代理人 吳威璋吳連福 抗告人乙○○○
丙○○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重訴字第204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4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鋕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