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0歲選任辯護人乙○○律師
張賜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連續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12月2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甲○○經訊問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除於94年
3月22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以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林家聖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香如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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