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恐嚇罪業經本院判決,依法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被告等竟提起上訴,其等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