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0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2日下午4時整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路
○○○巷○弄○號3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記載,應更正為「
被告應將坐落台北縣永和市○○路○段○○○巷○弄○號3樓房屋全部
遷讓返還予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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