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2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