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金小字第7號
原 告 卯○○
被 告 丙○○
丑○○
戊○○
辛○○
庚○○
甲○○
丁○○
己○○
壬○○
寅○○
癸○○
乙○○
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除被告丙○○、辛○○、丁○○外,其餘被告之住所地
均在桃園縣內,而被告丙○○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
執行中,被告辛○○住所地在新竹縣、被告丁○○住所地在
苗栗縣,均非本院轄區,且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依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事實係屬網路購物型態之詐欺,其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轄區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