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3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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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3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24日下午2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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