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837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心小學園邸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4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