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7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17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有關醫療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1753號原告甲○○
乙○○被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人 楊志良 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療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及第2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甲○○、乙○○因與被告行政院衛生署等間有關療事務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與行政院衛生署間對行政事件有所爭執時,應由該公務所所在地或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而本件被告所在地設於臺北市,依前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劉介中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王福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