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都市更新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17號原告昇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查敏孝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涂江新妹 、 涂春蘭 、 涂智鵬 、 郭乃華 、 郭乃慎 、 涂少鏵 、 涂智堂 、 涂少瑄 間間履行都市更新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參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陸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