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32號原告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榕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7,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