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435號原告 馮凱倫
馮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菊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萬3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3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