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號
原告喬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曙光 右原告與被告矽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就原告訴請撤銷股東會議決議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另就訴請交付董事會、股東會會議記錄部分,係因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其標的價額視為銀元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拾元,折合新臺幣叁拾元;另就訴請被告返還溢收價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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