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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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九五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