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發查偵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疾病現於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內科住院治療當中,醫師表示目前被告意識狀態呈癡呆情形,且臥床中,無法行動與言語,此為腦中風之後遺症,故被告應無法出庭應訊,有台北市立聯合醫院96年8月7日北市醫和字第09632854300號函暨被告病例相關資料乙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確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呂政燁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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