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明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度勞訴字第15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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