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居寶 被上訴人即被告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星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676萬5,291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450478=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2,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程耀樑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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