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受罰人即證人 吳星澄 上列受罰人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星澄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訴訟事件,受罰人吳星澄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到場應訊,並於同年月2日送達,嗣再次通知於108年3月7日到場應訊,於同年1月2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受罰人均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爰依首開法條,處受罰人1萬元之罰鍰。又受罰人於收受本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婕妤法官林昶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提出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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