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參加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被告 林倖帆 法定代理人兼受告知人 林威宇林瑞岳 被告 李懿玲
李佳臻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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