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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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嘉和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方偉懿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債權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