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77號抗告人 張曾月綢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 黃冠維 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