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74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賴錫湖 債務人 蔡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壹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肆佰肆拾玖萬叁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壹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叁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貳元,及玖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明玲於民國10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新臺幣595萬元,其中135萬元、460萬,借期均起於民國103年03月28日至123年03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8%,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二)債務人蔡明玲於民國103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
總額度新臺幣56萬元,其中20萬元、36萬,借期均起於民國103年03月28日至123年03月2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8%,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三)債務人蔡明玲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3年10
月30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蔡明玲一次清償本金6,538,920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95,064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74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131857││0月30日起│││││0元│││││├──┼───┼─────┼──────┼──────┼───────┤│002│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449332││0月30日起│││││3元│││││├──┼───┼─────┼──────┼──────┼───────┤│003│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195365││0月30日起│││││元│││││├──┼───┼─────┼──────┼──────┼───────┤│004│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5│││351662││0月30日起│││││元│││││├──┼───┼─────┼──────┼──────┼───────┤│005│新臺幣│蔡明玲││││││9506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857││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49332││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5365││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蔡明玲│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1662││2月0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蔡明玲││││││95064│││││││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