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2號原告 陳士榤 兼法定代理人 陳啓隆 兼法定代理人 陳徐玉花 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書記官洪浩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