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調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俊誠 代理人 蔡錦得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依理由二所示事項辦理。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請說明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地是否為租屋處?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