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莊尚倫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 莊尚琪 (兼 莊森松 之承受訴訟人)
莊蔚正 (兼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 莊蔚宜 (兼莊森松之承受訴訟人)
參加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有關莊森松所有之臺北市○○區○○段三小段412、41
2之2、413、414、415、415之1地號土地及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建物,於其104年2月19日死亡後辦畢繼承登記之土地、建物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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